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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期间增值税税率优惠调整是否合理?

新闻动态 点击次数:64 发布日期:2025-09-01 01:10

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是否调整的问题中专家意见能理解。现问题是某建筑工程,为非招标项目,合同约定按现行计价定额结算。受新冠疫情影响,政府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由3%调整为1%,请问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率按3%调、1%或3.36%相应调整?(注工程进度款已开票税率为3%与1%,现还有未开票工程款)

问题:

(1)未约定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,应按何种方式计税?

(2)施工期间税率变化如何调整?

1、未约定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,应按何种方式计税?

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专票,不能仅仅从小规模纳税人的这种性质来考虑,还要考虑工程性质。如果是经营性项目,比如房产公司开发住宅项目,把室外工程的某一部分发包给小规模纳税人施工,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施工单位到税务局是可以代开专票。因为这部分税款是房产公司的进项税,房产公司给小业主开的发票是销项税,那么进销项税金完全可以抵扣。但小规模纳税人不开专票而开普票,房产公司就没有办法抵扣了。如果项目是经营性项目,在合同没有约定税率的情况下,应当采取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计价。还有一种情况,比如一些生产型企业建设非经营性项目,比如建员工宿舍即使取得专票是不能够抵扣。因为税法明确的规定,非经营性的项是不可以进行抵扣,这种情况下应当可以用普票。

2、施工期间税率变化如何调整?

税率变化调整的性质属于法律的变化,因为税法的调整是广义法律的变更。法律的变更通用合同条款都有明确的约定可以调整的范畴。比如说已开票的这个3%、1%没有问题,但是对于未开票的部分,假如后面开票税率是1%,但签订合同时税率是3%的,双方可以按照3%计价,但是要扣掉后面开1%税票而多计的税金。因为我们示范文本的规定法律变更可以调整价款,示范文本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交易习惯,根据交易习惯可以把后面按1%开票而多计税金剔除出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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